案件丨获得购房款后为逃避过户,一男子竟诬告买家是“套路贷”
责编丨陆慧在收取购房款后,为逃避过户,徐某竟诬陷买家是“套路贷”诈骗,导致买家被刑事拘留。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知,有关部门很快查明真相,法院以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2015年7月,经房产中介王某介绍,徐某将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了中介公司老板孙某,双方签订了与当时市场价相符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徐某的这套房子是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为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2018年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买家权利,双方另外签署了一份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孙某按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了49万元定金、房款。到了约定的过户日期,徐某却反悔拒绝配合,还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到了女儿和外孙女名下。孙某付了房款却没能拿到房子,多次与徐某交涉未果后,本打算向法院起诉,不料却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六七月间,徐某多次向督导组、公安机关信访、报案,声称孙某、王某二人合谋,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其房产。随后,孙某、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分别被拘留30日、35日之后,检察机关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两人才被释放。随后,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诉至法院。青浦法院审理查明,孙某为购买徐某的房子,已经支付了49万元购房款,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为保障按期过户的长期租赁合同条款等协议,这些行为都符合商品房买卖的一般做法。孙某、王某均系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而非职业放贷人,交易过程中,二人没有以非法占有房屋为目的,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综上,涉案房屋的买卖情况符合一般商品房交易的特征,交易价格正常,不符合“套路贷”的特征。青浦法院认为,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一审判决。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徐某诬告陷害他人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法治声音上海法治声音是一个政法人发声集结号。我们拥有一批熟识的政法条线工作者、基层干警、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授。 从法治活动、大案要案,到市民关心的法治话题和民生信息,都可能写进我们给你的法治声音“集合帖”。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报业集团联合出品。聚焦法治热点,关注法治人群,传播法治精神。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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